送给孕检妈妈的医疗纠纷自救指南
文|马亚轩律师
(01)
故事本是一个美好的开始,年10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
初次作妈妈,王女士既惊喜又紧张,处处小心谨慎,唯恐一个小的过失影响了宝宝的健康。
自年12月,王女士医院接受孕检。
至王女士生产前,先后医院接受彩超、超声检查。
年6月6日,王医院剖宫产一女,名张阳。
但是,宝宝出生后即被院方诊断患有疾病,并医院作进一步检查。
年9月22日,医院住院治疗,并被确诊为脊髓脊膜膨出并脊髓栓系综合征,医院多次接受手术治疗。
至今张某阳大小便失禁、右肾积水、右脚右腿严重变形,肌肉萎缩。
医生告知,根据目前情况,张阳需要长期间歇性导尿,进行长期的康复训练。
根据病情变化,未来可能需要多次手术治疗,后果难以预计,有可能导致瘫痪。
做父母怎能忍受这样的结果?
自怀孕即小心谨慎,谨遵医嘱接受检查,为什么宝宝自出生后疾病缠身,这样的结果无疑给整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
年,王女士一纸医院诉至法院,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55元。
(02)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因产前检查不当,导致患儿缺陷出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学上又称之为“错误出生”理论。
中国自年首例“血友病遗传基因诊断”纠纷案后,此类案件经常见诸于媒体报道。
同时根据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自年起此类案件更是呈爆发式增长,仅年一年,全国法院就处理此类案件近百起。
随着我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高龄产妇不断增加,以及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可预计今后一段时间内,因产检引发的医疗纠纷将会持续增加。
(03)
大到提高国家人口素质,小到家庭和谐幸福、孩子的健康成长。产前筛选、检查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此,我国颁布《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专门对孕妇产前保健、胎儿筛查诊断予以规范。
这对降低胎儿遗传病、传染病、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症等病症的发病率有着重要的产前预防作用。
但是,产前检查作为一种科学技术手段,其发展程度必然会受到人类认知水平的限制。
也就是说,产检并不能准确的检查到胎儿的所有畸形和病患,也即产检亦具有一定风险性!
目前,我国对有关产检制度的规定,也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现有技术的发展局限,对产前的筛查范围进行了规范。比如,胎儿手足畸形、耳朵缺失等项目的检查就不属于超声筛查的范围。
(04)
相比于一般的医疗纠纷案件,由此类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
患儿带有缺陷出生,往往是遗传基因或自身发育导致,并非是由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产生。
因此,缺陷出生类纠纷案件赔偿责任的成立,在于医疗机构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未能履行产前检查。
或进行产前检查发现异常后,未能履行进一步的告知或诊断义务,侵犯了孕妇获得产前保健服务的合法权益。
该保健服务不仅限于选择是否继续妊娠的权利,还包括获得医疗机构产前医学建议、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的权利。
由于患儿的出生,使父母抚养孩子的费用相较与正常孩子的费用有所增加,而且患儿的出生势必给父母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对此,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部分赔偿。
(05)
对于因患儿缺陷出生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提起医疗侵权责任纠纷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予以解决。
一、侵权之诉
在医疗侵权责任纠纷中,患儿监护人可以医疗机构侵犯自身,获得产前保健服务权、知情权、选择权、优生优育权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着重审:查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行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大小、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等。
如果法院认定,医疗机构违反了目前有关产检的规定,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将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违约之诉
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孕妇到医疗机构进行产检,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孕妇履行合同支付了相应的产检对价,但因医疗机构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及时告知孕妇胎儿情况,导致患儿出生,致使孕妇订立孕检合同的目的落空。
医疗机构应当就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就目前实务而言,无论侵权责任纠纷还是服务合同纠纷,两者在当事人举证责任及赔偿项目上没有根本差别,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06)
律师说法:
对于此类诉讼,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患儿带有缺陷出生,那能否以患儿以原告提起诉讼呢?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从侵权角度,医疗机构侵犯的是孕妇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
从违约角度讲,患儿并不是产检合同的相对方。因此,患儿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以往判例中,有患儿曾以自己不当出生为由提起诉讼,向法院主张如果不是医疗机构漏检,自己就不会出生。
最终,法院认为,“任何人不能决定自己不出生,生命的价值胜于不出生,患儿作为有生命的个体,无权就自己的所谓‘不当出生’提起诉讼。”
二、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此类案件中,对医疗机构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的证明,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损害赔偿的关键所在。
由于此问题涉及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法院无法直接作出判断,当事人更无从自行举证完成。
因此,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将是法院作出裁决的重要参考。
法院往往以鉴定意见所认定的院方参与度(即原因力)的大小,判决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完整的病例资料,导致无法作出鉴定意见的,医疗机构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哪些费用可以主张
父母抚养缺陷患儿的花费显然会比抚养正常孩子更大,且会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因此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外,就已造成的实际损失也可以主张赔偿。
例如:因治疗患儿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如果患儿死亡的,还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对于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确定。
此外,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仅限于已经实际发生的金额,对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