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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签字代签有风险健康中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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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岁高龄的朱玉某因间断性背部疼痛6年,双下肢麻木无力3医院住院治疗。经相关检查,诊断为胸3/4脊膜瘤。在全麻下行椎管内肿瘤切除术和经后路胸椎弓根外侧钉棒系统内固定植骨融合术。术后患者因呼吸困难,被转入ICU病房,住院29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胸3/4脊膜瘤、双肺炎症(重症)、I型呼吸衰竭、低钙低钠血症、胸10椎体血管瘤、心功能不全。出院当晚,患者死亡。患者丈夫及三个子女遂诉至法院,医院按照80%的比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5万余元。

法院根据原告方的申请,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患者《急诊病案》中的医患双方签字予以鉴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送来检验的朱某《急诊病案》第80页《廉洁行医医患承诺书》上“患者家属签字”中的“马某某”签名和第83页《患者知情同意及授权委托书》上“代理人签名”处“马某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第81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自愿承担部分或全部诊疗项目及目录外药品费用协议书》上“科主任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写的;《急诊病案》第6页、第7页、第26页、第27页上主治医生“张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

鉴于此,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患者方以病历有伪造成分为由,不同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提出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即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接受患方申请,委托北京某鉴定中心对患方的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朱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程度为轻微范围。

根据该鉴定意见,医院辩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轻微因果关系所对应的医疗过失参与度数值范围应以5%为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患者朱某《急诊病案》第6页、第7页查房记录,第26页手术记录(1),第27页手术记录(2)中“张某”的签名均不是本人签写,系他人代签,这种代签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应推定被告有过错。结合北京某鉴定中心的意见,并考虑患者朱某自身疾病的特点及诊治过程中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法院确定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30%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除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由1.2万元变更为(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为基数,按照30%医院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外,其他维持原判。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重症患者《急诊病案》中的家属签字,以及主治医生、科主任签字均为他人代签,且无代签行为委托书授权的相关证明与证据。这种代签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假冒;即使无证据证明这些假冒签字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推定其有过错。尽管医疗过错鉴定为轻微因果关系(通常在15%以下),医院存在的假冒签字之过错行为,医院过错赔偿责任比例,这是有法可依的。

撰文/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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