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漯河市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1元70%
1元以上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元63%
元以上83%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元55%
元以上75%
医院
-元53%
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元53%
元以上72%
医院
-元50%
元以上68%
省外
-元50%
元以上68%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年度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城乡居民就医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参保居民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一)病种范围:纳入重特大疾病的33个住院病种和10个门诊病种。具体名称如下/p>
住院病种
门诊病种
1、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中危组
18、乳腺癌
1、终末期肾病
2、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19、宫颈癌
2、血友病
3、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20、肺癌
3、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4、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21、食管癌
4、I型糖尿病
5、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
22、胃癌
5、甲状腺机能亢进
6、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
23、结肠癌
6、耐多药肺结核
7、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
24、直肠癌
7、再生障碍性贫血
8、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
25急性心肌梗塞
8、苯丙酮尿症
9、主动脉缩窄
26、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9、非小细胞肺癌
10、法洛氏四联征
27、重性精神病(包括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型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
10、胃肠间质瘤
11、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
28、耐多药肺结核
12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
29、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
13、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
30、尿道下裂
14、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
31、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
15、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
32、发育性髋脱位
16、唇裂
33、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
17、腭裂
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
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其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0%;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不得超出限额标准。
三、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元,剖宫产1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四、新生儿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门诊慢性病是指因患慢性疾病的病人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通过鉴定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纳入门诊慢性病共15个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二期及以上高血压、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癫痫病、重症精神病。
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六、大病保险医疗待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办)
(一)起付线。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二)分段报销比例:
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
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
10万元以上支付70%。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七、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中国人保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办)
(一)保障对象与范围。
1.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省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p>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对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的,或者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条件的,不再纳入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范围。
2.保障范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大病补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一致、运行年度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合规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范围一致。
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元,-元(含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元(含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元(含1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0元(含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八、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一)参保人员需转往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到参保地确定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需再次转院的,应由所住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凭转诊转院证明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经办机构同步办理电子转诊。
(二)、参保人员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三)、转诊转院一个治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同一疾病过程多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以后不再办理转诊证明,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直接到医疗机构住院。
(四)异地居住人员,是指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主要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工作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五)参保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节假日期间在原籍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基金参照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应首先选择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在参保地外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保基金参照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报销医疗费用;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七)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未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助其补办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坚持直接住院的,应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收住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其按20个百分点降低报销的费用由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八)定点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急诊入院条件而随意出具急诊证明的,其应当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九)参保人员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因急诊发生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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